星期六有人發起「光復元朗」遊行,不過「不反對通知書」申請人鍾健平卻透露,警方拒絕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之餘,更發出「禁止公眾集會及反對公眾遊行通知」,理由是維護公眾安全、公共秩序及保護他人權利和自由。
警察又在信中表示,考慮到遊行路線鄰近有數條圍村,根據近日發生的事情,及有人在網上發放涉及暴力的激烈言論,有理由相信遊行人士會同村民發生暴力肢體衝突,對遊行人士、村民及公眾構成危險。
根據《公安條例》,若有人參與集會,而該公眾集會為被警務處處長根據第9條或第14條被禁止,而在上訴後該項禁止沒有被推翻者,即屬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
圖片來源:大公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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