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端天氣】勞工處修訂《颱風工作守則》 「極端情況」落波後毋須即返工
【極端天氣】勞工處修訂《颱風工作守則》 「極端情況」落波後毋須即返工

勞工處公布新修訂的《颱風及暴雨警告下工作守則》,當政府發出「極端情況」後,除與僱主訂立有上班協定的必要人員外,僱員在八號颱風警告取消後的兩小時,應留在原來的地點,而非立即啟程上班。


去年 9 月超強颱風「山竹」襲港,導致全港公共交通服務嚴重受阻,政府因此進行了跨部門檢討,其中一項新措施就是當超強颱風引致極端情況,例如公共交通服務嚴重受阻、廣泛地區水浸、嚴重山泥傾瀉或大規模停電,政府會視乎情況,在八號颱風警告改為三號颱風警告前公布「極端情況」,當「極端情況」取消,僱員應根據早前和僱主協定的復工安排上班。


守則又提到,當「極端情況」取消而需要復工,僱員應根據與僱主協定的復工安排上班,僱員如遇到實際困難而未能返回工作崗位,應盡快作出通知,在該種情況下,僱主亦應作出情理兼備及彈性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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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圖: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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