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在旺角所謂「佔領區」清場期間,違反禁制令,因為刑事藐視法庭,早前已被判入獄三個月。他就刑期提出上訴,上訴庭今日裁定黃之鋒上訴得直,撤銷原有刑期,以兩個月監禁取代,需要即時入獄。
上訴庭法官表示,原審法官未有解釋為何他對答辯人年輕這一點不給予比重,上訴庭無法支持這一點。考慮所有情況後認為,認為應考慮黃之鋒「年輕」及個人情況給予恰當比重,量刑起點為三個月恰當,但由於答辯人致歉及認罪,是最強的求情因素,扣減三分一刑期。
根據《立法會條例》和《區議會條例》,任何人被裁定干犯任何罪行而被判囚逾三個月及不得以罰款代替(不論是否獲緩刑),在五年內不合資格參選和當選議員。今次的判決,或令黃之鋒有機會參加今年年底區議會選舉,或明年的立法會選舉。
圖片來源:圈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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