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逃犯條例草案》委員會舉行第三次會議,非建制議員通宵霸佔兩個會議室,企圖阻止會議進行。經民聯議員石禮謙在電梯外,涉遭毛孟靜、 陳志全等阻礙進入會議室。其後更多次引發衝突,范國威、朱凱廸、陳志全更站在枱上,多番阻撓石禮謙主持會議。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條藐視罪列明,凡任何人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致令立法會或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12個月,如持續犯罪,則在持續犯罪期間,另加每日罰款$2,000。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9條「干預議員、立法會人員或證人」指出,凡任何人襲擊、妨礙或騷擾任何前往或離開會議廳範圍,或在會議廳範圍內的任何議員,或藉武力或恐嚇嘗試強迫任何議員宣布贊成或反對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的待決動議或事項,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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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圖:港人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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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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