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積極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之際,針對港澳台居民在內的境外人士優惠措施亦陸續出台,當中包括港人十分關心的內地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近日公佈的《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以及《關於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說明了放寬183天徵稅規定的計算方法,並闡述非居民和無住所居民有關徵收個人所稅得政策。
根據公告,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不滿183天或者單次離境超過30天,該納稅年度來源於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公告又訂明,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按照個人在中國境內累計停留的天數計算。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滿24小時的,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不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
公告指出,內地與香港、澳門簽訂避免雙重徵稅安排,港澳兩地納稅人,可以按照稅收協定及財政部、稅務總局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此外,停留天數不超過183天的港澳人士,在境內從事受僱活動取得受僱所得,不是由境內居民僱主支付或者代其支付的,也不是由僱主在境內常設機構負擔的,可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相關公告全文如下: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4148981/content.html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4149634/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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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圖:大公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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