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小麗被《文匯報》揭發,在全港市民眾志成城抗災之際,竟於旺角一間酒樓包場,擺下十餘席大宴群朋。其間她更毫不掩飾地宣佈要參加11月的立法會九龍西議席補選。據《文匯報》報道指,根據選舉條例,如果有人公開宣佈有意參選,有關活動的所有費用應計入選舉開支。因此這次劉小麗明顯涉嫌「偷步」籌款。
據該報記者當晚觀察,晚宴共設13席,以每圍12人計算,即每圍至少可收4,200元。記者查看該酒樓的同類宴席價格,發現原價每圍只是1,888元,如按13圍計算,除去基本開支,劉小麗僅在酒席上最少就可收到3萬多元「捐款」,這還不算參加者的另行捐獻。
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7(1)和38條指出,選舉中的每名候選人必須向有關主管當局提交選舉申報書,列出該候選人在該項選舉中的選舉開支,以及曾由該候選人或由他人代該候選人在與該項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收取的所有選舉捐贈;候選人如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即屬犯罪。因此,若劉小麗最後確認參加11月的補選,而又不依法申報包括該次晚宴在內的所有收支,將有機會觸犯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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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圖:文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