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非建制派議員上周去信內務委員會提出擬於下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對立法會主席梁君彥不信任的議案,建制派議員今日舉行記者會並發出40名議員的聯署公開信,反對有關動議,並支持立法會主席繼續不偏不倚、按照基本法、香港法律、及立法會議事規則賦予主席的職權,公平、有序、有效率地主持會議。
公開信全文如下:
就反對派議員上周去信內務委員會提出擬於6月27日立法會會議上動議 對立法會主席不信任的議案,建制派議員反對有關動議,並支持立法會主席繼 續不偏不倚、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香港法律、及《立法會議事規則》(《議事規則》)賦予主席的職權,公平、有序、有效率地主持會議。
反對派議員在審議《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草案》的過程中,不斷濫用程序、跳上席上叫囂、試圖衝向主席台及官員坐席、肢體推撞導致保安人員 受傷等所作所為嚴重違反《議事規則》,以及在二讀階段提出休會動議(耗用約9.5小時)和近乎瘋狂地點算法定人數(耗用約3小時),目的是以拉布手段阻礙法案的審議,已是在任意玩忽議會審議法案的憲制職守,與社會整體的利益相違。他們不但不思己過,更罔顧法律及《議事規則》賦予主席的職權, 反指責主席違反《議事規則》行事,實屬荒謬。
立法會主席分別於6月4日、6月6日及6月12日就《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草案》提出的修正案所作出的裁決及回覆部分議員就審議安排的信 函中,清楚解釋立法會主席作出的裁決及審議安排的理據。正如梁主席在6月12日致相關議員的覆函闡釋立法會主席憲制職權時指出,立法會主席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主席主持會議的權力以及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在梁國雄訴立法會主席一案所作的判決,必然包括就會議過程行使適當的權力 或規管,有關主持會議的權力亦由《議事規則》訂明作出增補。上訴法庭亦確 認“任何根據《議事規則》參與立法過程的憲制權利不可能包括拉布權”,而 相關的參與立法過程的權利必須與主席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 主持會議的權力一併理解,並受制於後者。
根據終審法院在同一案所作的判決,立法會主席有對辯論設定限制和終止 辯論的權力,而此權力源自或附帶於立法會主席獲《基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 項賦權主持會議的權力;同時,終審法院裁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 項訂明的職權,並非賦予立法會的個別議員,而是賦予本身作為立法機關的立 法會整體;該條文並沒有賦予個別議員以發言參與立法過程的權利。
我們認為立法會主席就《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草案》審議安排作出的裁決是充分參考了《基本法》的有關條文及法院就立法會主席的憲制職權作出的判決、參考過往審議法案時間的經驗、考慮議員發言和議會效率及兩者之間的平衡,並且在考慮過程中採取包容、忍耐的態度,致力維持議會應有的秩 序及尊嚴,確保法案的審議工作順利完成。
事實上,自從去年七月政府公佈以「三步走」方式落實一地兩檢安排,香港社會一直就此議題作出廣泛討論,而在推行第一步走前,立法會亦用了約26小時審議並且通過一項由政府提出的有關「三步走」一地兩檢安排的無約束力議案。當政府引進有關條例草案時,立法會亦成立法案委員會進行審議,68位立法會議員當中有64位加入該法案委員會,委員會舉行了17次會議,共45小時審議,另外舉行了2次公聽會共19小時聽取公眾意見。當該條例草案 恢復二讀時,有關「三步走」一地兩檢方案的爭議已經在立法會內外持續了接近一年,支持與反對的論調早已重複又重複,已到無論加時多久,雙方都不能 說服對方的地步。而且立法會本非解決法律爭議的場所,任何針對一地兩檢的法律爭議應該循正常、恰當的法律渠道解決才是。所以,在條例草案恢復二讀後,反對派聲稱主席沒有訂出足夠的審議時間,同時又仍然提出休會動議、點算法定人數,及不涉規程的所謂規程問題等慣常拉布技倆,令審議法案的時間 因此又減少超過12小時,只是顯出他們是自欺欺人、自相矛盾。
反對派無視民意支持一地兩檢、無視議會秩序和尊嚴、無視法院就立法會主席職權所作的裁決,卻反而因為立法會主席依法履行職責,而對他提出不信 任動議,這完全是顛倒是非黑白,因此我們會堅決反對這項不信任動議,以阻止反對派繼續演出這場他們自編自導的政治鬧劇。
原圖:港人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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