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如何】律政司申請重審梁天琦另一項暴動罪 那煽惑暴動罪又如何?
【應當如何】律政司申請重審梁天琦另一項暴動罪 那煽惑暴動罪又如何?

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早前被陪審團裁定一項暴動罪成,另他早前已承認一項襲警罪,案件將於下周一判刑。今日傳媒報道指,律政司將申請重審當日一項他所涉及砵蘭街而未能達成有效裁決的暴動罪。

 

不過,市民大眾更關心的,恐怕是一直被視為旺角暴亂「主角」的梁天琦,當日被裁定煽惑暴動罪不成立,而社會也一直有意見認為,律政司應提出上訴。

 

根據法例,區域法院最高可判處罪犯入獄七年,高等法院判處罪犯的刑期則無上限。由於梁天琦今次案件在高院審理,換言之,參與暴動罪一經定罪,最重可判處監禁十年。而梁天琦脫罪的「煽惑暴動罪」則屬混合式檢控,是「暴動罪」與《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可公訴罪行(包括串謀及煽惑他人犯罪)的懲罰」的結合。按第101I條,煽惑他人犯罪,最高刑罰為入獄7年。

 

原圖:大公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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