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道之言】旺暴案十被告判刑 法官:不應對無辜的警員施襲
【公道之言】旺暴案十被告判刑 法官:不應對無辜的警員施襲
二○一六年大年初二凌晨爆發的旺角暴亂案,其中十名被捕示威者涉嫌掟磚和損壞警車,被控暴動、襲警和刑事毀壞等共逾十項罪名,案中十名最終均被判暴動罪成。案件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當中刑期最重的一人,是犯案時只有17歲、被判監4年3個月的首被告莫嘉濤。 首被告莫嘉濤涉及兩項暴動罪、一項刑事毀壞罪和一項襲警罪,被判監4年3個月。法官郭偉健判刑時表示,首被告莫嘉濤的整體罪行極為嚴重,犯案時旺角山東街聚集了約200人,當時人群情緒非常激動,有人向警員掟磚,並向警方防線推進,被告是最早走向警方防線、掟磚和硬物的人或其中一人,有關行為刺激其他群眾走向警方防線,他本人亦至少11次向警員掟磚,單是他個人的暴力行為已經非常嚴重。 郭官說,如果首被告有能力明白民主的普世價值,沒有理由不明白當時前線警員是在執行職務,不應對無辜的警員施襲,如果首被告是將對社會的不滿發洩在警員身上,有關行為就是無法無天,當時警員並沒有還擊,被告是利用警員的忍耐肆意施襲。 郭官又表示,首被告犯案時只有17歲,但認為判處他入教導所是太輕,如果因為被告年輕就輕判,則會向社會發出錯誤訊息,以為年輕人就可以身試法,亦會令年輕人容易被人利用,考慮各項減刑因素後,總刑期為4年3個月。
原圖:大公網圖片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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