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邁向普選五部曲 發表於 2014-07-15 11:37 分享 讚好 0 一、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選舉產生辦法是否需要進行修改; 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是否需要進行修改; 三、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修改議案, 並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四、行政長官同意經立法會通過的議案;及 五、行政長官將有關法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