嶺南大學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何濼生:「如果公民提名確屬違反《基本法》,大家卻仍以佔中要挾中央開綠燈放行,就是公然背棄《基本法》和法治。」
何濼生在報章撰文表示,當他第一次聽到公民提名的建議時,曾即時表示支持。「可是我後來細讀《基本法》,才發覺此路不通。」
何濼生指出,按照《基本法》第45條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乃「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怎麼可以變成由香港廣大市民直接提名?」
何濼生表示,提名委員會沒有轉移提名權的權力,要求提名委員會轉移提名權予廣大公民,即是要求提名委員會做違法的事。「《基本法》既成為法律,對港人和中央政府都有約束力,要求中央政府放行公民提名,等同要求中央政府違反《基本法》。」
原圖:takungp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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