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因為在違法「佔領行動」期間於旺角違反禁制令,早前因刑事藐視法庭罪判囚,上訴庭今天駁回其上訴申請。上訴庭於書面判詞中指出,香港是一個法治之地,司法工作的妥善執行,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阻礙或干擾。 上訴庭強調,執達主任履行法庭命令,是代表法庭在外執行司法工作,受法律全面保護,不會受到與訟各方的阻礙或干擾,所以受法庭命令約束的一方,阻礙或干擾執達主任履行職責,即屬刑事藐視法庭。 黃浩銘於二○一四年十一月在違法「佔領行動」期間違反禁制令,在旺角阻礙執達主任清場,早前被高院原訟法庭裁定刑事藐視法庭罪成,判監四個半月,黃浩銘其後就定罪提出上訴。 原圖:港人講地資料圖片
【天地正氣】藐視法庭黃浩銘上訴被駁回 維持囚四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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