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所當然】汪阿姐:「國歌是要尊重」 發表於 2018-03-20 16:00 分享 讚好 0 特區政府上星期向立法會提交《國歌法》本地立法建議,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八和會館主席、資深藝人汪明荃接受網上媒體《香港01》訪問時就直言,「有些自由你要知道應否做,國歌是要尊重的東西,我覺得大家守法會較好。」 原圖:大公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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