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國歌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意味港府亦將展開《國歌法》本地立法工作。近日,不斷有反對《國歌法》人士提出質疑,例如指《國歌法》立法會否使市民「誤墮法網」,或者難以執法。然而,有論者指出,根據以往《國旗及國徽條例》的經驗,預料《國歌法》本地立法絕不會搬字過紙;亦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國旗及國徽條例》也有「合理辯解」的元素,相信《國歌法》在本地立法時社會將有全面討論。
《國歌法》立法不會搬字過紙?
對於《國歌法》的本地立法細節,亦有待社會及立法會討論才有定論,但綜觀過往《國旗及國徽條例》的本地立法工作,《國歌法》極可能因應本地實際情況以及法制作出調整。例如內地《國旗法》第一條就寫明訂立法例是為了「維護國旗的尊嚴,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發揚愛國主義精神」等,而經過本地立法的《國旗及國徽條例》亦無相關條文。
另外,內地《國旗法》第十二條亦提到中學小學除假期外「每周舉行一次升旗儀式」,而法例在本地立法時亦無相關條文。由此觀之,當內地的全國性法律在本港進行本地立法時,港府極可能因應本地情況作出調整,把內地法例「搬紙過紙」的情況未必會出現。
本地立法時包括「合理辯解」?
事實上,倘若以《國旗及國徽條例》為例,法例也因應本港實行《普通法》而作出合理調整,在《國旗及國徽條例》第6條 (3),「任何人如未經合法授權或並無合理辯解,而在違反第(1)或(2)款的規定下,展示或使用國旗、國徽、國旗圖案或國徽圖案,即屬犯罪」;換句話說,即使有人不合法地將國旗、國徽作出某些用途,法庭亦會考量其解釋,若有合理的辯解,法庭亦未必會裁定其有罪。
誠如港大法律學者陳弘毅所指,就如「紅燈過馬路」一樣,市民也不大機會被檢控,市民應該遵守法律,並非源於罰則,而是出於學習守法和道德責任。當社會個別人士不斷抹黑《國歌法》時,《國歌法》真的會如此「恐怖」地進行本地立法?《國歌法》立法以後,政府執法又是否沒有空間可言?或者法庭審訊時會忽視被告者的意圖嗎?倘若相信香港的司法系統,公眾就不必太多疑慮。
原圖:wenwe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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