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傳媒廣泛報道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黃毓民和陳偉業一案(HCMA453/2013)改判二人罰款。保安局局長黎棟國引述法官在判辭中引述原審裁判官呈交《判案理由書》的一段話:「除非法庭宣布法例違反香港基本法或人權,香港從來沒有一條法例可守可不守,即使是對某些社會議項有強烈意見的人士而言,干犯了刑事罪行也須要負上刑責,沒有人可以凌駕法律之上,否則,作為社會核心價值的法治精神,便無從說起。……言論自由,遊行示威自由都涉及香港社會的核心價值,但法治精神同樣重要。……不合法或和平的示威遊行,便有明顯和廣泛破壞法治精神的傾向和危機。法治不容破壞,原因是法治不穩,社會發展必然受損。」
黎棟國指出,香港躋身世界城市之列,是長期以來工商界同社會各階層多代人努力耕耘,一步一腳印累積得來的成果,人人珍而重之。守法是香港會繁榮安穩的基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人可以用任何理由,包括「公民抗命」,凌駕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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