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黎棟國:「佔領中環」不違法,無從說起。
【製圖】黎棟國:「佔領中環」不違法,無從說起。

保安局局長黎棟國撰文指出,2013年5月24日戴耀廷在《「和平佔中」所犯何法?》一文指出參與者可能觸犯的法律包括: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任何人……可能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者,可處罰款5,000元或監禁3個月。

*按《公安條例》第7條及17A(2)條,「「佔領中環」應屬未經批准集結,所以根據《公安條例》第17A(3a)條:任何人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或繼續參與此等未經批准集結……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及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3年。

*《公安條例》第18條的非法集結罪:即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犯非法集結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及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3年。

黎棟國認為,文章指出初犯者可能被判處的刑罰,包括罰款或入獄數個星期或緩刑。由此可見,就算是運動發起人亦已明確承認「公民抗命佔領中環」是違法行為。「佔領中環」不違法,無從說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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