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今早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開幕。值得關注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草案)》初次提請審議,「侮辱國歌罪」將列入刑法,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今年9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在國歌法審議過程中,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全國人大代表提出,刑法應對如何追究侮辱國歌行為的刑事責任予以明確,以切實維護國歌的尊嚴。因此,法制工作委員會在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部門和專家深入研究論證、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擬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草案)》。
草案提出,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侮辱國旗、國徽罪的規定中增加一款,對侮辱國歌行為的刑事責任作出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此前,國歌法第十五條作出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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