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財政司司長曾俊華計劃到香港電台及商業電台「開咪」而未有申報的風波持續,繼特首辦向港台查詢事件後,連政務司司長張建宗亦回應事件,指政府官員離任後出任其他工作,無論是否受薪都需要向政府提供資料,並非「不收錢是可以接受」。到底離職後的問責官員工作受到甚麼規限,曾俊華做法又是否破壞規矩?
一年內展開工作須先經同意
根據《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政治委任官員如欲在離職後一年內展開任何工作、在任何商業或專業機構出任董事或合夥人,或獨資或與他人合資經營任何業務或專業服務,必先徵詢「前任行政長官及政治委任官員離職後工作諮詢委員會」(離諮會)的意見。
相關《守則》亦規定,政治委任官員除了在被僱用(Employment)前要先向「離諮會」尋求意見外,被委任或任命(Appointment)同樣需要先諮詢「離諮會」意見。換句話說,即使「被僱用」還是「被委任」,是否受薪也好,離職官員均不應繞過「離諮會」而作出決定。而「離諮會」在考慮個案時,讓離職官員出任某職位會否對政府造成影響、是否涉及利益衝突等,均在考慮之列。
至於行政長官方面,根據《為避免利益衝突而設的前任行政長官離職後工作規限》,在三年管制期內,前任行政長官可接受慈善、學術或其他非牟利機構的委任而無須向「離諮會」徵詢意見,不論有關委任受薪與否、屬全職抑或兼職;指引清楚列明,該項要求是「通知」,而不是「事先申報」,而且沒有規定通知期限,早前有傳媒質疑梁振英出任非牟利公司的董事而沒有事先申報,指控明顯失實。
或涉政府機密
有分析指出,政府今次之所以高度重視事件,或許因為曾俊華在過去多年也擔任主要官員,手握很多敏感資料,他到電台出任主持或與官方機密資料會否被披露有關;而根據《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離職官員不得公開政府所有機密資料,「無論是口頭或書面,包括以演說、講學、電台或電視廣播,或以報刊或書籍或其他形式發表,均有可能根據 《官方機密條例》被檢控」。
事實上按規定,即使官員在離職後,其實仍須遵守《官方機密條例》的相關條文,今次曾俊華欲到電台「開咪」做主持而未有申報,前保安局局長、行政會議成員葉劉淑儀就指出,曾俊華須申報在港台拍攝節目的內容,因為即使「無薪酬」也屬於「工作」,而且他曾任財政司司長屬於政府「高官」,往後行事或會影響政府聲譽。
原圖: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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