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佔領行動期間,20名示威者涉嫌違反法庭禁制令,阻撓旺角的清場行動,9名不認罪的被告在高等法院全部被裁定罪成,其餘11人早前已經認罪,將擇日聽取求情及判刑。
其中一名被告麥盈湘報稱自己是網上媒體香港獨立媒體的見習記者,法庭裁定她並非可信的證人,認為她當時沒有做任何新聞工作,而是和其他示威者一起參與示威,身處現場亦對清除障礙物的人造成額外負擔。
法官陳慶偉在書面判詞又援引案例提到「刑事藐視」的三個原則,第一是證明有特定意圖干擾司法工作的執行並非裁定罪責的先決條件;第二是申請人只需顯示犯案人有基本意圖;第三是相關行為損害或干擾司法工作的妥善執行。法官說,套用有關原則,申請人只需證明逗留在清場區內的答辯人有意圖逗留,而他們的行為可能損害或干擾司法工作的妥善執行。至於答辯人事實上有沒有阻礙清場人員,並非法律要求的一部分。
判詞指,有關強制令由申請至頒發,本地傳媒一直廣泛報道,傳媒亦有報道會有清場行動,對各方人士的種種警告都很清晰,任何香港市民都不大可能會錯誤理解,法庭認為那些決定站在該區的人士,明確知道自己做甚麼。
法庭認為,各名被告身處該區,令執達主任和警務人員沿著該區的清除及移走障礙物工作倍添困難。示威人士身處現場和他們的行為,事實上是拖延經修訂的強制令的執行。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