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睇真啲】馮敬恩案輕判不代表法庭認同暴力
【新聞睇真啲】馮敬恩案輕判不代表法庭認同暴力

馮敬恩和李峰琦二人因為衝擊校委會,分別被判240及200小時社會服務令,毋須監禁,與早前「新界東北十三人」及「雙學三人」相比,被外界形容為「輕判」;儘管如此,外界不應把之視為輕易放過馮、李二人,因為二人之所以不用判監是因為感化報告指出他們「有真誠悔意」,而被判罰的社會服務令時數亦差不多為可判罰的上限。

根據裁判官的判詞,「新界東北十三人」和「雙學三人」案的一般性判刑原則適用於此案,但法庭最終沒有將二人判處監禁,略可總結為三大原因。第一,法庭相信馮敬恩和李峰琦沒有預謀犯案;第二,事件中對暴力程度相對較低;第三,法庭接納他們是真誠認罪和有悔意。所以裁判官最後就決定只判處他們二人社會服務令,而非如「新界東北十三人」和「雙學三人」判處即時監禁。

判處社會服務令不是「放生」

事實上,法庭對二人判處社會服務令都不等同認同他們的行為,根據香港法律第378章《社會服務令條例》,法庭判處社會服務令的上限為240小時,即是法庭已經判馮敬恩社會服務令的上限,反映其行為的嚴重性。此外,裁判官亦在判詞中清楚申明,集會和示威的自由和權利不是毫無限制的,馮敬恩和李峰琦作為學生代表,應以身作則阻止示威者暴力行為,而不是主動參與,他們的行為既令大學蒙羞,亦使公眾對大學生有負面想法。

原圖:sthead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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