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界東北13被告衝擊立法會」案覆核加刑,日前上訴庭正式頒下判詞,判詞中法官一錘定音指出「公民抗命不能為所欲為」,犯案者別妄圖以此為脫罪或減刑理由。
犯案行為未符「公民抗命」觀念
之前港大法律學者、違法佔領行動發起人戴耀廷曾以偏概全地引用英國大法官、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賀輔明勳爵(Lord Hoffmann)的判詞,刻意忽略當中重要元素,今次上訴庭判詞亦有引用賀輔明勳爵對「公民抗命」的評論,賀勳爵指出「公民抗命」具備兩項條件,分別是「行為不能造成過份破壞」和「犯案者需要認罪及接受刑罰以示其信念真摯」。新聞報導鏡頭所見,一眾被告的暴力行徑蓄意且嚴重,而是大規模的,衝擊過程除令公物受損,亦有保安因而受傷等,肯定不符合以上條件。
上訴庭法官指出,如案情嚴重,法庭甚至可不考慮「公民抗命」此理念,法庭亦從不會對政治議題作出裁斷;無論是賀輔明勳爵對量刑的看法,以至法庭在黃之鋒案的量刑原則是完全一致的。
被告以「公民抗命」作擋箭牌
值得留意的,是上訴庭闡釋賀輔明勳爵對於「公民抗命」的理解時,提到賀輔明勳爵當年在一案件談及「公民抗命」,當時在英國有一個趨勢,就是以「公民抗命」為辯解的抗爭者不認罪,意圖以法庭程序作為抗爭的手法,甚至把法庭變成一個平台,讓他們就相關的議題向媒體發聲,而賀輔明勳爵則嚴厲地批評了這樣的做法,並指出此做法為不對的。
當不同案件的被告都高呼「公民抗命」之時,有關人等有否真誠承擔罪責?或者他們提出「公民抗命」,到底是為某議題發聲?還是以此作為犯罪的「擋箭牌」?這問題值得公眾深思,以後應如何看待一個又一個聲稱「公民抗命」的被告者。
原圖:hk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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