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東北發展暴力衝擊立會案】上訴庭頒判詞:「公民抗命」不能開脫罪行
【反東北發展暴力衝擊立會案】上訴庭頒判詞:「公民抗命」不能開脫罪行

13名示威者參與2014年6月反新界東北前期發展工程撥款示威,非法集結罪成,上月經上訴庭覆核刑期聆訊後各被改判監禁8至13個月。上訴庭昨日頒下判詞,用了不少篇幅談論「公民抗命」,強調「公民抗命」涉及犯法手段,違反香港基本法,不能以此為開脫罪行的解釋,並指被告以暴力衝擊立法會的所為不符「公民抗命」的精神。

56頁判詞由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法官潘兆初、彭偉昌三位法官合併撰寫,提到13名被告,連同其他人是以暴力衝擊立法會,而立法會是具民意象徵的場合,法庭在判刑時必須維護立法會尊嚴,同時保障立法會廣場其他使用者的合法權利。判詞又指,在一個奉行法治的文明社會,市民享有獲法律保障的基本權利,同時亦須遵守法律,不得以行使權利的名義而漠視遵守法律的責任,「這相互原則平衡了市民依法享有的權利與他們必須守法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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