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文大學校園出現有關「港獨」的橫額及海報,校方表示這些宣傳物品違反香港《基本法》,要求學生會移除,但學生代表拒絕,更囂張地叫學校報警。到底學生或市民宣揚「港獨」,是否一定沒有罪責?宣揚分裂國家這種行為,又是否違法呢?根據行會成員兼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分析,原來宣揚「港獨」,有可能已觸犯《刑事罪行條例》中的「煽動罪」。
激起離叛即屬犯罪
湯家驊指出,在校園掛起「港獨」橫額或貼上宣傳海報,有可能違反《刑事罪行條例》中的「煽動罪」。條例第9條清楚界定何謂「煽動意圖」,當中包括激起對「女皇陛下」的叛離(香港回歸祖國後,香港法例中「女皇陛下」已被「中央政府」取代)。由於鼓吹「港獨」,與鼓吹分裂國家無異,故按法例,中大學生或校內人士掛起「港獨」橫額、鼓吹「港獨」,極有可能已經墮入法網。
另外,同一條例第10條亦列明,「發表煽動文字」、「展示煽動刊物」等都屬犯罪行為,初犯者會被罰款$5,000及監禁2年,再犯者則監禁3年。
言辭愈趨偏激遲早逼使政府執法
「煽動意圖罪」的刑罰可以相當嚴重,雖然回歸後香港政府未曾根據相關法例作出檢控,但並不代表政府以後也不會根據相關法例作出檢控。諷刺的是,在殖民地時代,時為英皇書院學生的曾德成,就是派發愛國宣傳刊物而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被抓及關進牢房裡。
現時除了中大,在港大、城大、教大及樹仁大學,也陸續出現支持「港獨」的標語,又聲稱要支援中大學生會。可是,學生領袖們可曾想過,有關行為是相當不智,除了行為本身可能觸犯法例,他們宣揚起「港獨」思潮,倘若之後有大學生把「理念轉化為行為」,而作出暴力、破壞社會的行為,繼而被捕、被告甚至被判入獄,後果不堪設想!
原圖: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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