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覆核王2號」稱號的張德榮,昨日向高等法院申請覆核,挑戰現任特首林鄭月娥的資格,指其就職時宣誓沒有加上誓詞「本人,林鄭月娥,謹以至誠,據實聲明及確認」,認為法庭理應撤銷她行政長官職位。事實上,以往亦曾有人透過司法覆核嘗試挑戰官員的就任資格,當時法庭亦已清楚指出「無心之失」不等同「拒絕宣誓」。到底今次的司法覆核申請是否有足夠法律依據?申請人又會否步「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後塵,因濫告而面臨破產?
郭卓堅案被法庭拒絕申請
類似個案,去年亦曾發生。有「長洲覆核王」稱號的郭卓堅於去年11月曾經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挑戰前任特首梁振英於2012年就職時宣誓的有效性,郭卓堅指梁振英當時的誓詞缺少了「香港」二字,應判定為宣誓無效並失去做特首的資格。
法庭最後並沒有批出司法覆核許可,法官當時明確指出,「無心之失」有別於「拒絕宣誓」,而郭卓堅自己申請時亦同意,梁振英很可能是「無心之失」。法官當時已指出,「無心之失」應要求重新宣誓,而非司法覆核解決問題,故認為毋須批准申請,並頒令郭卓堅須支付訟費。由於訟費可能高達300萬元,郭卓堅自己也估計要申請破產。
濫用司法覆核何時了?
套用在今次張德榮覆核林鄭月娥的案件,不管從甚麼角度看,林鄭月娥按理都絕非「拒絕/忽略」誓言,故此未必能滿足司法覆核的條件。事實上,亦有記者問張德榮是否認為林鄭故意讀漏誓詞,他也沒有正面回答,只簡單回應稱:「總之她的宣誓是不符合法例要求」。
案件將如何發展,現時仍是未知之數,但倘若張德榮與郭卓堅一樣被法庭認為提出司法覆核為不必要的,張德榮可能亦須支付高昂訟費,奉勸各位希望提出司法覆核的市民,決定提出前應先諮詢法律專業人士,獲取多於一個法律意見後才提出申請,以免成為浪費公帑和耗費法院時間的凶手。
圖片來源:頭條日報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