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最快十月審議把《國歌法》納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但如此理所當然之舉居然也引起了部分非建制派的質疑。其實,為國歌立法和予以處罰,在國際間根本不是什麼新鮮例子。除了日前提過的監禁刑罰,其實亦有罰款機制。
新加坡國歌法立法,與國徽及國旗法並列,被稱為《新加坡國徽、國旗、國歌法》。該法早在1959年就獲得通過,其後隨著新加坡政局變更有所變化,於2004年新修訂後成當下最新版本。該法第11、12、13條對國歌的使用場合、尊重及樂器安排都有明確規定,要求每當演奏或唱國歌時,國民應遵守莊嚴和舉止端莊文雅。大家必須起立以示尊敬的標準。武裝部隊、警察部隊及民防部隊人員則需要在國歌演奏時敬禮。
對於違反國歌法的人士,《新加坡國徽、國旗、國歌法》第14條規定,將被處以最高1000新加坡元(折合約5625港元)的罰金。
原圖:海峽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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