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睇真啲】真正公民抗命 豈會逃避罪責?
【新聞睇真啲】真正公民抗命 豈會逃避罪責?

綜觀近日反對派的法律界人士言論,可謂沆瀣一氣地為黃之鋒、羅冠聰以及周永康掩飾罪行,其中梁家傑與港大法律學者戴耀廷的歪論可謂一脈相承,梁家傑不當地舉出公民抗命例子試圖美化「三人」暴行,戴耀廷則引用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賀輔明勳爵(Lord Hoffmann)2006年在英國的案例,指公民抗命有悠久和光榮的歷史;可惜,戴耀廷的說法同樣是以偏概全、誤導公眾的歪論。因為根據賀輔明勳爵在當年的案件,除了指出公民抗命有悠久歷史,同樣指出公民抗民不能造成過份的破壞及不便,而且抗命者會真誠地承擔罪責;可惜在今次案件,三人既造成破壞、不便,又沒有真誠認罪、承擔罪責,戴耀廷刻意把賀輔明勳爵重要的說話抹去,不問而知他也是跟梁家傑一樣,為三人掩飾罪責。

公民抗命為非暴力 更會承擔後果

除了在人物例子、法律上,反對派對於公民抗命的演繹,在學術上同樣也站不住陣腳。20世紀最重要的政治哲學家之一的羅爾斯(John Rawls)亦曾於其巨著《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中,詳述有關公民抗命的概念,當中要符合公民抗命的涵義,須是一種道德、非暴力的行為,而且以願意承擔違法後果作體現;「三人」衝擊政總造成他人受傷,是否合乎道德自可商榷,但他們使用暴力,又不願意承擔違法後果(不認罪、不認錯、諉過於人),幾近肯定他們所作所為,絕不符合他們所提倡的公民抗命原則。

故此,無論是人物事例、法律抑或學術理論上,「三人」行為都不符合公民抗命所提倡的原則甚至精神。在此詳述公民抗命理念,當然並非要如反對派一般煽動青年違法,而旨在點出,其實反對派一直以來的所作所為,根本不是甚麼公民抗命,而只是違法又不承擔後果,還要諉過於人的暴力行為!

原圖: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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