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等13人在2014年前衝擊立法會,早前因參與非法集結罪成被判社會服務令,上訴庭今日決定接納律政司覆核刑期申請,改判各人即時監禁8至13個月。
上訴庭指,考慮到案件背景、犯案手法、各人的取態、動機等,認為原訟庭判社會服務令明顯過輕,違反判刑原則。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指出,法例保障市民示威、表達意見等自由,法庭不是針對他們的權利,而是行使權利的過程中展示的暴力。他又問各被告是否對使用暴力不感後悔。
13名被告分別為梁曉暘、黃浩銘、劉國樑、梁穎禮、林朗彥、朱偉聰、何潔泓、周豁然、嚴敏華、招顯聰、郭耀昌、黃根源及陳白山。除黃根源認罪而被判8個月外,其餘全部要入獄13個月。由於被告招顯早繼續缺席聆訊,已遭法庭發出拘捕令。
立法會財委會在2014年6月審議新界東北前期發展工程撥款,示威者以竹枝等強行撬開大樓玻璃門及拉扯鐵馬,案中13人早前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
原圖:部分圖片來自TVB新聞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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