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社民連梁國雄涉嫌曾接受壹傳媒前主席黎智英捐款,沒有向立法會申報或披露,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區域法院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日前表示無意提出上訴。律政司發言人指,法官認為梁國雄收受的款項,是給予他本人抑或是社民連的捐款,當中存在疑點,這個屬於事實問題,而非法律問題。而根據《區域法院條例》,律政司對區域法院某項裁定無罪的裁決,提出的上訴只限於法律事宜,由於今次裁決是基於法官對事實及證供的考量,並不涉及法律事宜,因此無論律政司是否同意結果,在法律上都不能提出上訴。
不過,本身是律師的立法會議員何君堯昨日向律政司司長袁國強發出一封公開信,信中提及,時任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在2012年期間未有向立法會申報其個人帳戶收取25萬捐款,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但被區域法院裁定罪名不成立。何君堯指出,該案與前特首曾蔭權案和前政務司司長許仁仕案等類似,「事實上被告是有收取金錢,雖不涉及貪污,但按曾蔭權案的主控David Perry指出,一、公職人員行為需具備較高的誠信;二、他們的道德標準應以全港市民福祉為依歸。兩案的被告均被裁定有罪,而後者被告不服上訴,其後亦被終審法院裁定敗訴。」
何君堯認為,公眾看不出梁國雄案與另外兩案法律原則的區別,「事實上有關人士都有收取金錢,但區域法院卻以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為由,宣布梁國雄無罪,這判決明顯違反有關法律原則。」
何君堯促請律政司向公眾解釋不作上訴之理由,又提到上訴時限將至,他希望律政司可考慮先提交上訴通知書以保留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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