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方案出爐後,坊間對內地執法部門在限定區域內擁有「全面執法權」有不同意見。有人提出,應該參考美國和加拿大之間的「局部管轄模式」,即限定執法權僅限於入境、海關、檢疫等,無逮捕或拘留等刑事法相關權力。那麼,美加「一地兩檢」模式到底如何運作?與本港採用的「完全管轄模式」又有何差別呢?《港人講地》為你一一解答。
的確,美國和加拿大採取的機場「一地兩檢」模式是局部管轄模式。根據美國與加拿大2001年簽署的《航空境外入境檢查協議》,該協議允許美國在加拿大機場設立「境外入境檢查」安排。安排規定,旅客前往美國需要在機場提前接受「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執法人員的入境檢查,包括入境證件查驗、海關檢查、檢驗檢疫。
美國執法人員有權拒絕不符合規定的人員和貨物入境,但無刑事執法權。因為根據加拿大的《境外入境檢查法案》規定,在加拿大境內的檢查區域中,美方執法人員不具有逮捕權。當航空器還未離開加拿大時,加拿大對於完成美國入境檢查的旅客,仍擁有司法裁判權。
不過正如安排名稱「境外入境檢查」顯示,局部管轄模式通常應用在「境外入境檢查」中,換言之是單向的本國執法人員到境外執法。
回到本港與內地出入境安排中,在本港執法人員在深圳灣口岸已實行「全面管轄模式」情況下,無論是處於平等互惠原則還是現實需要,高鐵使用「全面管轄模式」都明顯更為適宜。
原圖:Vancouver Sun
【一地兩檢國際經驗系列二】「美加模式」清關人員實施局部執法權 主要應用在「境外入境檢查」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