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年初衝擊港大校委會事件中,前港大學生會會長馮敬恩早前已承認兩項刑事損壞及企圖強行進入罪,今日再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名成立並一度還柙。裁判官下午宣布將先索閱其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以及醫療報告,將案件押後至9月21日判刑。
馮敬恩獲准以一萬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但馮敬恩獲准於9月4日至10日前往台灣的大學註冊。裁判官強調,即使社會服務令報告建議兩人履行社會服務令,亦不代表法庭一定會跟隨判刑,仍有可能判處包括即時監禁等其他懲罰。裁判官又提到,索取醫生報告需時長,可能比他判處監禁的時間為長,所以才准許被告擔保。
同案被裁定阻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罪成立的港大學生會前外務副會長李峯琦亦獲准保釋,等候在9月21日一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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