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年初衝擊港大校委會事件中,前港大學生會會長馮敬恩早前已承認兩項刑事損壞及企圖強行進入罪,但就不承認刑事恐嚇罪名和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的交替控罪,案件延至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最終刑事恐嚇罪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但另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交替控罪則被裁定罪成。
裁判官裁定馮敬恩當日有向著校委會主席李國章叫喊「唔好俾佢走!唔好俾李國章走!隊冧佢!隊冧佢!」。法庭亦裁定在馮敬恩說出這番話不久,李被兩名男子分別掹他的右肩及拉他的手臂,而人群向李及香港大學保安經理張憲君擠壓的力度也較未說出這番話前更大。不過,法庭認為沒有證據顯示馮敬恩在說出這番話前後一段時間內在做什麼;考慮這番說話是以第三身而不是第二身稱呼李,而當時第一被告和李及張之間隔著數層人,法庭未能推斷馮敬恩是把那番說話說給李聽。法庭因此不能肯定馮敬恩說出那番說話是意圖令李受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馮敬恩所面對的第一項控罪,因此裁定刑事恐嚇罪不成立。
至於第二項控罪,法庭裁定「唔好俾佢走!唔好俾李國章走!隊冧佢!隊冧佢!」這句說話的意思必然是號召包圍李的人士以武力制止李離開現場。馮敬恩在人群中向著李說這番話,是擾亂秩序及帶有威嚇性的行為。馮敬恩說出這番說話的行為必然是有意思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而其行為亦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法庭裁定馮敬恩就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控罪罪名成立。
原圖:無綫新聞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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