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睇真啲(二)】不應該控告違法議員?
【DQ睇真啲(二)】不應該控告違法議員?

梁國雄、劉小麗、羅冠聰以及姚松炎因違反《基本法》有關宣誓的規定,結果被法院裁定失去議員資格,連同之前同樣拒絕/忽略誓言,藉宣誓高調宣揚「港獨」、侮辱華人的梁頌恆、游蕙禎,立法會至今有六名前議員或候任議員被撤銷議員資格(下稱DQ)。有反對派人士認為,政府不應該提出司法程序,推翻選舉制度云云,但實情是否如此?《港人講地》特此製作了下列「答客問」,解答坊間的質疑或疑難,今日刊出第二部份,讓讀者更了解DQ案的真象::

1) 政府不應提告?告議員等於「搞政變」?

錯!特區政府最大的憲制責任,就是執行《基本法》,而特區政府,包括行政、司法和立法機構的權力來源,全部都是《基本法》;換而言之,除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等外,立法會議員的權力亦是獲《基本法》授予,亦代表立法會議員同樣有憲制責任遵守《基本法》及為執行《基本法》規定而制訂的《宣誓及聲明條例》。

根據《基本法》第104條及《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清楚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的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未就任則取消其就任資格。

換句話說,藉司法覆核去執行《基本法》,完完全全是特首和特區政府的「責任」,特首若不執行,就是違憲和瀆職,反而應該受到批評!故此,所謂政府提告是否等於「搞政變」的說法,根本完全站不住腳,在法、在情、在理都是誣衊。

另外,根據《立法會條例》第73條 (1)「以喪失資格為理由針對任何人提出法律程序」,「選民或律政司司長可針對任何以議員身分行事或聲稱有權以該身分行事的人,以該人已喪失以該身分行事的資格為理由,在原訟法庭提出法律程序」倘若有議員已喪失以議員身分行事的資格,政府、律政司就有權提出法律程序,要求原訟法庭審理該案件。

2) 「DQ案」破壞既有制度?

錯!「DQ案」的精神,在於有人違法《基本法》規定,法庭遂根據《基本法》和《宣誓及聲明條例》去褫奪六名前議員的議席。眾所周知,《基本法》早於1990年已經頒布、《宣誓及聲明條例》中有關「立法會議員的誓言」部份,亦早於1997年已經修訂,換而言之,制度早已存在,說「DQ案」破壞既有制度,根本是混淆視聽。

至於「人大釋法」,同理,根據早於1990年已經頒布的《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釋法」是早已列明的權力,亦是香港既定制度一部份,非建制派對此從來都避而不談,明顯有誤導之嫌。

3) 六名前議員的出缺議席 必須分開進行?

錯!六名前議員的出缺議席是分開,還是一併進行,得看各司法程序完結的時間是否相近,亦得考慮公帑運用是否恰當。譬如,梁頌恆、游蕙禎的案件若終審完結,而另外四名前議員又不作上訴,如果兩宗案件的司法程序完結時間相近,一併補選或更符合社會利益。

第一,補選並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每次協調、籌辦除涉及公帑運用,借用場地、其他團體配合也至關重要,如果時間相近但分開補選,行政上較為困難。其次,公帑運用也是非常重要,倘若分開兩次作補選,選舉開支必然增加,最後也是要公帑「埋單」。

2016年初的立法會新界東補選,即使只是五大區其中一區作補選,開支已超過7,000萬元。2010年的「五區補選」,補選開支也接近1.6億元。如果分開補選會帶來極大的行政不便,而且會大大增加公帑開支,非建制派不問情由,要求「必須」分開補選,無非是想確保議席落回非建制派手上,要求極度自私。

圖片來源:頭條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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