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睇真啲(一)】幾名前議員被DQ 罪有應得?
【DQ睇真啲(一)】幾名前議員被DQ 罪有應得?

梁國雄、劉小麗、羅冠聰以及姚松炎因違反《基本法》有關宣誓的規定,結果被法院裁定失去議員資格,連同之前同樣拒絕/忽略誓言,藉宣誓高調宣揚「港獨」、侮辱華人的梁頌恆、游蕙禎,立法會至今有六名前議員或候任議員被撤銷議員資格(下稱DQ)。有反對派人士認為,DQ民選議員做法不公義,是推翻選舉制度云云,但實情是否如此?《港人講地》特此製作了下列「答客問」,解答坊間的質疑或疑難,今日先刊出第一部份,讓讀者更了解DQ案的真象:

1. 因為是「民選」 故議員不應被撤議席?

錯!民選議員也要守法,尤其是遵守《基本法》。選民的意願固然要尊重,但這不代表民選議員不需要遵守相關法例。立法會議員的權力來自於《基本法》,他們既有參選的權利,也該有遵守《基本法》的義務;而當他們違反《基本法》的相關規定後,理應就再無資格擔任議員,再補選讓其他願意遵守《基本法》的人士填補其位置。

此外,議員雖然是由選民選出,但選民投票的權力其實亦來自《基本法》,選民依法行使權力、立法會議員依法當選,若他們違法,當然就要被剝奪議席。

事實上,民選議員作為代表市民的代議士,理應對法例,尤其是與之相關的法例更熟悉、敏感。而且政府早在候任議員宣誓前一日已勸戒議員要依法宣誓,六名前議員偏要在宣誓時「玩嘢」、挑戰《基本法》。問題並非民選議員議席應否保留,而是不守法的議員是否也應該為言行負責,承擔挑戰法律的後果。

2. 議員因為釋法才被撤銷議席?

錯!坊間經常有一種說法,就是指政府「先釋法、再DQ」幾名前議員,綜觀法院裁決有關案件時,基本上即使沒有釋法事宜,他們的議席也極有機會被撤銷。首先,先看梁頌恆、游蕙禎的案件,原訟庭法官判決時已表明,二人因違反《基本法》及《宣誓及聲明條例》而取消其議員資格,並指出有沒有人大釋法,法庭也得到一樣的結論。

至於梁國雄、劉小麗、羅冠聰以及姚松炎的案件,羅冠聰把誓詞中的「國」字變調、劉小麗「慢讀」得常人難以理解、姚松炎在誓詞中間「加料」,明顯即使沒有釋法,也違反了《基本法》及《宣誓及聲明條例》。

至於爭議較大的梁國雄,只要細心留意其誓詞,會發現梁國雄在讀畢誓詞後大叫政治口號,試圖把額外言詞信息作為宣誓的一部分,已違反了誓詞應有的指定格式;套用夏正民法官的說法,就是「以不符合《條例》的方式或形式作出誓言,因而改變誓言的實質意義,其誓言便違反《基本法》第104條,屬不合法及無法律效力」。

當坊間不斷把「先釋法、再DQ」的帽子扣到特區政府頭上時,有多少人真理解到,即使沒有人大常委會釋法,該六名前議員也極有可能被撤銷議員資格;因為他們所違反的規定,早已寫在《基本法》、《宣誓及聲明條例》或過往案件判詞上。

3. 往屆也有議員宣誓「玩嘢」 現屆議員有「合理期望」照做?

錯!香港市民千萬不要忘記,其實在現屆立法會議員宣誓前一日,特區政府亦已發出公開聲明,提醒議員要「依法」宣誓,聲明更引用退休法官夏正民於2004年的判詞,重申如果議員以不符合《宣誓及聲明條例》的方式或形式作出誓言,因而改變誓言的實質意義,宣誓就會違反《基本法》,屬於不合法及無法律效力的宣誓。

聲明亦特別提到,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如任何人拒絕或忽略誓言必須離任或取消就任,而候任立法會議員的誓言亦有指定格式。

至於是否往屆議員宣誓時可「玩嘢」,現屆議員也可以的問題。某資深傳媒人就曾指出,情況如同有司機超速駕駛十次,即使頭九次未有被檢控,也不代表第十次也不能檢控,這不是合理期望的問題,而是涉案人「有沒有違法」的問題,以往沒有被人檢控,亦不代表自己所做是合法。

(待續)

圖片來源:頭條日報

更多花生

評論

你可能感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