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昨日以大比數通過《道歉條例草案》(下稱「道歉法」),香港成為亞洲首個有「道歉法」的司法管轄區。「道歉法」規定某人就某事宜作出的道歉,無論是口頭、書面抑或以行為表達歉意,均不會構成承認過失而招致法律責任;在裁定過失或法律責任時,有關道歉行為亦不會成為不利於道歉者的因素,但法庭有權行駛酌情權,接納有關道歉的事實陳述為證據。到底為何要就「道歉法」立法?外國又有沒有參考經驗呢?
為何有「道歉法」?
「道歉法」(Apology Act)為釐清道歉定義及道歉者責任的法例,內容指明某人作出道歉並不等於某人承認過失。例如,有不幸事故發生,某人向受傷害一方表達歉意;或者某人相信自己沒有做錯,但出於好心及善意而作出慰問或同情等,其「道歉」均未必代表某人承認過失或法律責任。
之所以要就「道歉法」立法,因為有關法例保障道歉者不會因道歉而負上法律責任,從而鼓勵造成傷害者就其行為表達歉意,有助於在訴訟促成和解。對於今次立法會通過「道歉法」,申訴專員劉燕卿表示歡迎,指申訴專員公署一直提倡訂立「道歉法」,相信「道歉法」能促使透過道歉解決紛爭。值得留意的,是「道歉法」適用範圍不包括刑事法律程序,即倘若有人涉及觸犯刑事法例,該人即使道歉也不能免除其刑事責任。
外國不少地方也有「道歉法」
事實上,外國不少地方也有類似「道歉法」的法例,包括美國、澳洲、加拿大及英國等。以美國為例,有研究指出首個道歉法例在1986年在馬薩諸塞州制定, 法例訂明將「道歉」排除於承認法律責任的證據以外,這股立法趨勢其後延至美國其他州份,至今逾30個州份已制定道歉法例;而各州份的道歉法例有不同特點,例如有部分法例規定不把「道歉」當作承認法律責任,其他的則規定法庭只可就某些目的接納「道歉」為證據。
澳洲方面,在2000年初期制定了道歉法例,目前該國各州及領地均有各自的道歉法例。加拿大方面,在2000年代後期開始,多數省份都訂立了道歉法例,而有關法例適用於所有法律程序,但亦有地方的法例指明道歉法例的適用範圍不包括刑事法律程序。
原圖:RTHK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