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上期以馬來西亞為例,介紹其他國家實施《國歌法》懲處情況後,引發網民熱議。本期繼續從罰則方面入手,介紹其他國家或地區《國歌法》實施情況。整體來說,各國懲處違反《國歌法》措施上,除了馬來西亞的監禁或罰款雙軌制,主要依靠罰款措施來威嚇也有較為普遍。這方面,經常被拿來與本港作對比的新加坡,是典型地區之一。
新加坡國歌法立法,與國徽及國旗法並列,被稱為《新加坡國徽、國旗、國歌法》。該法早在1959年就獲得通過,其後隨著新加坡政局變更有所變化,於2004年新修訂後成當下最新版本。
該法第11、12、13條對國歌的使用場合、尊重及樂器安排都有明確規定,要求每當演奏或唱國歌時,國民應遵守尊嚴和舉止端莊文雅。大家必須起立以示尊敬的標準。武裝部隊、警察部隊及民防部隊人員則需要在國歌演奏時敬禮。
對於違反國歌法的人士,《新加坡國徽、國旗、國歌法》第14條規定,將被處以最高1000新加坡元(折合約5625港元)的罰金。
原圖: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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