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正在擬定《國歌法》,其中草案建議惡意修改國歌歌詞,或者故意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等行為,最高可被處以15天拘留處罰。有意見認為監禁懲罰是否過重?《港人講地》繼上期介紹東西方主流國家都有立法《國歌法》後;本期聚焦懲罰措施上,為讀者提供各國懲處做法。
查實,不尊重或侮辱國歌被處監禁懲罰,並非中國首創,而且最高15天拘留懲罰也絕非最高。以本港臨近的東南亞國家馬來西亞為例,該國早在1968年就頒布實施了《國歌法》。《國歌法》中對國歌歌詞和曲譜有明確規定,嚴格規範國歌播放場合及國民禮儀。
比如,馬來西亞《國歌法》要求,國民在聽到國歌時必須立正站好,以示尊重。在公共場合對國歌表現出不尊重的人,則將根據《國歌法》第8條第2款,將被處以不超過100令吉(折合約182港元)的罰款或最高一個月監禁。
了解馬來西亞做法,大家還質疑全國人大擬定的《國歌法》罰則過重嗎?尤其是本港過往多次發生過偽球迷球場噓國歌事件,恐怕只有實施具威嚇力罰則,才能更加有效維護國歌的尊嚴和法治權威。
原圖: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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