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不應被控《藐視立法會》罪?錯到冇朋友啦!
議員不應被控《藐視立法會》罪?錯到冇朋友啦!

社民連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去年11月在立法會會議上,搶走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桌上的政府文件,馬紹祥其後報警,警方調查後,決定控告梁國雄「藐視立法會」,梁國雄本人形容警方決定「荒天下之大謬」,又指《藐視立法會》罪「原本是保障開會的立法會議員」,現在卻令議員在開會期間被控告,認為「非常之核突」云云。到底梁國雄所言是否屬實?所謂的《藐視立法會》罪,是否單純用作保護立法會議員呢?

法例保護「會議」不是「議員」

要知道長毛是否誤導公眾,最好還是先回到法律條文上去。所謂的《藐視立法會》罪,正式其實是《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中的第17條「藐視罪」,當中列明凡任何人「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致令立法會或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12個月,另外如如持續犯罪,則在持續犯罪期間,另加每日罰款$2,000。

單看字面已可知道,上述法例的精神在於保護「立法會會議順利進行」,並不是長毛口中所說的「保護立法會議員」。香港的立法會制度,沿襲英國的國會制度,而事實上,繼承類似模式的澳洲和紐西蘭等國的國會,大都設有一定程度的刑罰權,懲罰「藐視國會」者更加是普遍擁有的權力一種,目的都是確保國會可以順利運作。

更重要一點,香港法例其實已把《藐視立法會》罪的判定權歸予法院,目的就是保障被指違法者享有獨立、不帶政治色彩、公平及公正的審訊。

議員特權不包括破壞會議

其實,《基本法》和《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賦予議員的種種「特權」,包括議員開會時言論不受法律追究,以及出席會議時不受逮捕等,全部法例的理念都只有一個,就是讓立法會會議可以正常和順行進行,但絕不代表議員可以為所欲為,連刑事罪行都可豁免。

以去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敗選的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為例,他曾在立法會答問會上向特首梁振英擲水杯,最終被法院裁定普通襲擊罪成。此案例再次證明,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的行為,絕非不受規限或可以任意妄為,任何破壞立法會會議秩序或觸犯香港刑事法例者,就算是議員也好,亦不能逃避法律責任。

圖片來源:香港電台即時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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