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執法人員免受侮辱,已經討論多時,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近期宣布,以私人修訂條例草案形式,提出訂立「侮辱執法人員罪」。另外兩位法律界的建制派議員民建聯張國鈞及何君堯,一同支持。
他們建議 在《公安條例》第十七條加入「侮辱執法人員罪」,如有任何人蓄意對執法人員在執法時,使用滋擾性或侮辱性的言語、行為及標語,應判處罰款甚至監禁,最高監禁三年、罰款5000元。
心清眼亮的網民力撐立法,有網民一針見血表示「守法市民都不會怕立法,只有心虛及惡意漫罵嘅人先會驚立法」,「應該要立法,畀返尊嚴畀執法者」,亦有網民批評「 做人最失敗就係不懂尊重別人」。
原圖: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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