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警罪討論多時,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今日宣布,以私人修訂條例草案形式,提出訂立「侮辱執法人員罪」。她與其餘兩位法律界的建制派議員民建聯張國鈞及獨立的何君堯一同會見傳媒講述詳情。他們提出在《公安條例》第十七條加入「侮辱執法人員罪」,任何人蓄意對執法人員在執法時,使用滋擾性或侮辱性的言語、行為及標語,可判處罰款,甚至監禁。草案指,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一級罰款,任何人重犯及惡意觸犯上述罪行,最高可判處第二級罰款及監禁十二個月。
【杜絕辱警】梁美芬等提出設立「侮辱執法人員罪」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