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新政」兩位「前立法會議員」梁頌恆及游蕙禎,因涉嫌去年11月2日在立法會大樓內「非法集結」,昨日在寓所被警方拘捕。拘捕消息曝光,個別民主派人士指有關行為只屬立法會議員(兩人當時未被褫奪議席)的政治宣示,警方不應介入;到底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大樓內的行為是否完全「無王管」,就連涉觸犯刑事罪行亦不能被追究?
立法會議員有何特權?
其實,《基本法》及《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早就訂明立法會及立法會議員享有的權力及特權。簡單而言,根據上述兩項法例,立法會議員所享有的權力及特權包括:
1) 在立法會內及委員會會議程序中享有言論及辯論的自由;
2) 在立法會或委員會席前發表言論,或在提交立法會或委員會的報告書中發表的言論,可獲豁免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
3) 在前往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會議途中,在出席會議或會議後回程中,可免因民事債項而遭逮捕;在出席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會議時,可免因刑事罪行而遭逮捕;及
4) 有權命令證人列席作證或出示文件;及訊問經宣誓的證人。
立法會議員沒有「刑事豁免權」
上述四項,就是香港法例賦予立法會議員的特權,當中並不包括言論以外「刑事豁免權」,若有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會議期間觸犯言論以外的刑事罪行,他/她仍然有需要面對法律制裁。《基本法》及《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之所以賦予立法會議員若干特權,無非是確保立法會及立法會議員可以毫無顧慮履行「議事」的職能,並藉以維護立法機關的尊嚴;而在現行法例下,「議事」的定義明顯不包括使用暴力作政治表態或宣示。
議會暴力罪成 早有前科
事實上,以往亦曾有立法會議員因在立法會會議期間觸犯刑事罪行而被判監,立法會前議員黃毓民,2014年7月在立法會用玻璃杯擲向特首梁振英,事後被控普通襲擊罪,經審訊法庭裁定他普通襲擊罪成,判黃毓民入獄兩星期,但批准他以現金5,000保釋等候上訴。由此可見,不管是香港法例,還是香港法庭,都不會姑且包庇議會內的刑事罪行,尤其是暴力行為,明顯不屬於立法會議員「特權」的一部份,何況今次是「青年新政」案是立法會秘書處主動報警求助?
圖片來源:香港電台即時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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