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鄭松泰,因為去年在立法會會議廳「倒插國旗及區旗」,被正式檢控「侮辱國旗」及「侮辱區旗」兩罪。庭上一度討論《國旗及國徽條例》及《區旗及區徽條例》兩條法例內「玷污」的定義,控方指出,終審法院在「吳恭劭案」中,曾為「玷污」定義,「玷辱」(dishonuring)亦包括在內。究竟「吳恭劭案」的詳細為何?
終審法院早有定義「玷污」
控方在庭上所指的「吳恭劭案」,其實是指1998年1月1日,兩名男子吳恭劭及利建潤,在元旦日參加遊行時高舉破爛且被塗污的國旗及區旗,兩人其後被檢控並被判罪成,要自簽4,000元及守行為一年。案件上訴到終審法院,時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在判詞中表示,《國旗及國徽條例》及《區旗及區徽條例》第7條規定,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區旗或區徽,即屬犯罪,而條例中「玷污」的一般涵義,顯然包括「玷辱」在内。
上述個案中,兩名被告在公開遊行中攜帶和揮舞兩面被塗污的旗幟,然後在遊行結束時把旗幟縛在欄杆上,李國能認為,此舉明顯是要「玷辱」那兩面旗幟,行為明顯構成以「玷污」方式侮辱國旗及區旗。
法院認為香港有責任保護國旗及區旗
終審法院五名法官最後一致裁定政府兩人維持原判,又重申《國旗及國徽條例》及《區旗及區徽條例》雖然有限制市民的某種發表形式,但沒有限制市民以其他形式發表不同政見,法例的相關限制是為了保護國家和特區標誌,既符合廣義的公共秩序,而且相關限制並不過分。
李國能在判辭中甚至明言,國旗是國家及國家主權的獨有象徵,代表國家尊嚴、統一及領土完整,香港有合法權益保障國旗及區旗。
圖片來源:big5.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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