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議會內掟嘢等暴力行為真的「無王管」?絕對唔係!近日跟大家談過罰款扣人工的建議,各位都頗為熱烈討論,那麼如果是停職又停薪又如何呢?
具體措施上,英國就有明顯值得參考之處。以英國下議院為例,議事規則明確寫明尊重主席權威,不可破壞會議進行。對於議員行為不檢點,主席可命令違規議員離場,第一次被驅逐,議員5日內不可出席會議,第二次被驅逐,20日內不可參加會議,及後再違規,停職期便由議會決定,甚至可以是整個會期餘下的時間。必須指出的是,議員停職期間需暫停支薪!
又例如是港人熟悉的澳洲,該國國會對行為不檢議員也絕不縱容,設立了嚴厲的「黃紅牌」機制,輕則「黃牌」即時被趕出場、嚴重的更會停職禁止開會連續7次!根據澳洲聯邦議會議事規則,議員如在議事廳有輕微行為不檢,主席首次可考慮發出「黃牌」警示,要求該議員離場一個小時。但如果該議員行為過火,主席則可以直接發出「紅牌」,停職24小時、即一天,議員停職期間被禁止出席任何會議;第二次違規,議員將被罰停職出席3次會議;最嚴重如果三次都違反,停職會議次數將增至7次,且是連續7次。議員最主要工作就是議事廳議政,「紅牌」停職,懲罰足見有威嚇力!
不知大家面對行為愈來愈激的激進議員,又是否贊同本港引入相類似規例呢?
原圖:大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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