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蒙面暴徒】法國禁公共場所蒙面 輕則罰款重則判囚
【防止蒙面暴徒】法國禁公共場所蒙面 輕則罰款重則判囚

昨日提到在旺角暴亂中燒的士的暴徒日前被判入獄後,審理該案的法官郭啟安明確曾指出當晚參與暴動的人佩戴口罩及帽,行為不是偶然。或許,除了昨日提到的加拿大例子,我們還可以看看「浪漫法國」其實一樣因應近年的情況而實施禁蒙面法。

跟加拿大以長期囚禁作阻嚇稍有不同,法國實行的是罰款和監禁並行的懲處方法。法國針對歐洲反恐形勢嚴峻,早在2010年9月便獲參議院通過實施禁蒙面法,即「禁止任何人在公共場所蒙面」條款,並於2011年4月11日開始實施。

根據該條款,任何人不得在公共場所蒙面,違者將被處以150歐元罰款或公民教育。對於強迫他人於公共場合穿戴蒙面器具者,則可以處以罰款3萬歐元(相當於247700港元)以及入獄1年,如果受害人不足18歲,處罰更可加倍。

不過,法國立法部門在立法時考慮到規管範圍嚴格,容易與部分宗教、習俗相悖,因此禁蒙面法中特別引入豁免條款,例如是容許穆斯林婦女可於私家車以及伊斯蘭教清真寺中穿戴傳統罩袍。由此可見,禁蒙面法實施後,公民合法權益其實亦無需擔憂。

原圖:東方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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