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蒙面暴徒】加拿大禁蒙面者參不合法集會 違者可重囚
【防止蒙面暴徒】加拿大禁蒙面者參不合法集會 違者可重囚

在旺角暴亂中燒的士的暴徒日前被判入獄四年九個月,審理該案的法官郭啟安明確指出,當晚參與暴動的人佩戴口罩及帽,是有備而來,有共同目的要與警察對抗,集結行為絕非偶然。事實上,早在旺角暴動發生後,已有聲音要求香港訂立禁蒙面法,那麼,郭官的這一番說話,又會否有助催生此一法例呢?

大家最常說的例子,想必是加拿大。加拿大是於2013年年中就通過設立禁蒙面法法案,禁止示威者參與騷亂或不合法集會時戴面具,違者最高可被判入獄達10年,可以稱得上是嚴刑。

加拿大引入禁蒙面法的背景與本港現時討論的環境頗為相似,乃是經歷過嚴重示威騷亂後檢討而實施。加拿大於2010年6月和2011年6月分別發生G20峰會和溫哥華「史丹利盃」北美冰球聯賽(NHL)總決賽兩次大型騷亂,期間發生縱火燒車、集體群毆等暴力事件。事後調查顯示,發動騷亂的暴徒,均是有備而來,這批人頭戴面罩、手持武器,這最終也成為訂立「禁蒙面法」的導火線。

原圖:straight媒體網站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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