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鄭松泰於去年10月在立法會大會上,乘建制派議員離場把他們枱上的國旗、區旗「倒插」,警方徵詢律政司意見後,決定起訴鄭松泰「侮辱國旗罪」及「侮辱區旗罪」,兩罪最高刑罰皆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事實上,香港過往亦曾有相關案例,更有涉事者最後被判監4個多月!
古思堯曾多次焚燒國旗、區旗
要數有關侮辱國旗、區旗的案例及涉案人物,必定要數本港社運人士古思堯。2012年4月1,古思堯及社民連成員馬雲祺在中聯辦外企圖焚燒區旗,被控《企圖侮辱區旗罪》,古思堯本來被判監4個月、緩刑2年,他經上訴後減刑至判監2個月、緩刑1年,而馬雲祺經上訴後則獲改判110小時社會服務令。
之後在2012年6月及2013年1月,古思堯又在遊行示威時分別焚燒國旗及塗黑國旗區旗,被裁定3項《侮辱國旗罪》及1項《侮辱區旗罪》罪成,被判監9個月,之後古思堯上訴,經上訴後減刑至監禁4個半月。
到了2015年7月,古思堯又在特區歸紀念日於灣仔焚燒區旗,被判《侮辱區旗罪》罪成,當時裁判官表明區旗在「一國兩制」下有象徵意義及尊嚴,須受法律保護,最後已有三次同類犯罪紀錄的古思堯被判監禁6星期。
首宗侮辱國旗、區旗案發生於1998年
香港回歸祖國後,首宗「侮辱國旗及區旗案」發生於1998年,社運人士吳恭劭及利建潤,在參加元旦遊行時高舉破損、塗污了的國旗及區旗,被判罪成須自簽4000元及守行為1年,二人雖然一度上訴得直,但政府上訴至終審法院並勝訴,最後恢復二人定罪和刑罰。
原圖:h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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