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32歲青年因參與去年大年初二「旺角暴動」及「縱火」罪成,今日(10/04)法院判被告就《暴動罪》入獄4年9個月、另一寫《縱火罪》則要入獄4年3個月,兩罪「同期執行」,即一共入獄4年9個月。到底甚麼情況下法官判案時會把不同罪行的判刑「同期執行」,而甚麼情況會把不同罪行的判刑「分期執行」呢?
「同期執行」刑期的原則
本身是執業大律師的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馬恩國接受《港人講地》訪問時解釋,根據以往法院判例,不同控罪「同期執行」或「分期執行」的原則,在於如果該等「不同」罪行是否發生於同一事件中,以今次「旺角暴動」為例,被告的《暴動罪》與《縱火罪》基本是一同發生於旺角暴動現場,故適合兩罪「同期執行」原則。
馬恩國又解釋,法官判刑時會以普通人(Layman)的角度考量,判斷不同控罪是否屬於同一事件,例如暴動罪犯參加暴動後離開現場回到家中,及後又因其他理由到不屬暴動現場的地方縱火,在此情況下,兩項罪行明顯不屬同一事件,「同期執行」的判刑就未必合適。
另外,執業律師、立法會議員周浩鼎亦向《港人講地》解釋,法庭就案件作出判決時,一般也會採取較為「寬容」的態度,將不同罪行的判刑「同期執行」,如此被告便不會因為屬於一事件的不同罪行而被判更長監禁期。
以今次個案為例,如果兩罪「分期執行」,被告就會被監禁9年;不過,倘若案件嚴重,法官認為沒有寬容處理案件的空間,法官其實亦可判決「分期執行」,以儆效尤。
原圖:wenwe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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