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早一名男子因為參與旺角暴亂暴動及放火燒的士,最終被判入獄四年九個月。今次並是旺角暴亂後第二宗被裁定暴動罪罪名成立並判入獄的案件。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判刑時一再強調,今次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以防同類罪行蔓延。
郭官強調,今次事件的暴力程度嚴重,不容忽視,參與者人數最多達50至60人,暴動及縱火都發生在旺角鬧市,法庭認為有需要維護社會安寧。郭官又形容被告行為嚴重破壞社會安寧,罔顧市民警察人身安全及財產損失,須給予阻嚇性刑罰。郭官同時指出,參與暴動的人均戴帽和口罩,顯示他們有共同目的,行為絕非偶然。
對於被告,郭官指,要判過往品格良好的人入獄,內心很難過,但考慮到此案非一般刑事案件,判刑一定要收阻嚇作用,以防止他人仿傚。郭官又指出,雖然當晚的暴動規模不及2000年喜靈洲戒毒所暴動案,但不小於1989年白石船民暴動案,須以嚴峻的判刑對暴動人群給予當頭棒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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