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佔領行動爆發至今事隔逾900日,警方今日將起訴佔中發起人和部分主事人,其中三名發起人戴耀廷、陳健民和朱耀明涉嫌串謀公眾妨擾、煽惑他人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一旦罪成最高可判監七年。對此,「佔中」其中一名發起人陳健民接受無綫新聞電話訪問時卻表示:「我們本身都曾去自首,承認我們有參與未經批准的集會,似乎政府想盡辦法,要用新的方式控告我們。在選舉日第二天做這件事,都是發放一個頗壞訊息給社會,即未來新政府,她覺得首要工作是化解社會撕裂,而這個今天的決定,顯然無助於促進社會對話。」
然而,正如陳健民所言,他所承認的只是參與未經批准的集會,亦即非法集會,但當日他在佔中所擔當的角色,又是否僅僅是參與非法集會呢?這一種自首,又是否是「真自首」?假如他沒有干犯涉及公眾妨擾的相關罪名,確實不用懼怕被起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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