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官員不可以就誹謗罪提出民事訴訟?大錯特錯啦!
政府官員不可以就誹謗罪提出民事訴訟?大錯特錯啦!

會計界立法會議員梁繼昌,日前公開表示,特首梁振英因為「UGL事件」,「仍然接受緊廉署調查,甚至係香港及外國稅務局的調查」。梁振英事後除主動公開澄清從未收過任何國家或地方稅務局查詢外,同時向梁繼昌發律師信,要求對方解釋,為何確定梁振英正受稅務機關調查,要求對方提供證據證明,否則可能會提出民事訴訟。事後有人批評,政府官員不可以對批評者提出民事訴訟,又指官員擁有公權力,提出民事訴訟會損害言論自由云云。到底這些批評是否正確?而一般而言,政府官員是否即使明顯被誹謗,都不可以提出民事訴訟,捍衛自己的名聲呢?

英國早有案例 官員可以個人身份興訟

英國法院在1993年「Derbyshire County Council v Times Newspapers」案中指出,該國中央和地方政府機構都無權以「機構名義」提出誹謗民事訴訟;然而,負責地方行政的地方議會,其個別成員卻可以興訟。

香港法院在1997年,一宗理工大學告《壹週刊》誹謗的訴訟中指出,上述英國案例適用於香港,而在香港現實環境,無權提誹謗訴訟的,包括政府部門、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已解散)、立法會、司法機構,以及一些類似政府部門的法定機構。

私人身份興訟沒問題

事實上,有香港大學法律學者,在過去接受報章訪問時亦認同,若事件涉及「私人事情」,例如被指控有婚外情等等,政府部門首長亦可以就誹謗興訟。不過,若被抨擊的事情涉及公務,政府部門首長應和部門或機構一樣,沒有就誹謗興訟的權利。

「UGL」事件,其實就是澳洲企業UGL和梁振英之間簽訂的「離職協議」,協議在2014年曝光後,梁振英及特區政府已先後多次澄清,梁振英與UGL簽訂協議時,本身並無公職在身,故行政會議的申報制度並無要求他申報此「離職協議」,而他就任時,亦已按《基本法》要求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梁振英當時的僱主清楚知悉有關協議內容、英國方面的監察機構早表明不會跟進事件,而梁振英亦早已諮詢執業會計師意見,確認不需就「離職協議」所得繳稅。

圖片來源:中評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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