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還被辱罵警員一個公道
請還被辱罵警員一個公道

「警犬快啲走啦!」、「黑警!黑警!」當中更往往夾雜着「問候全家」、「手指指」和窮兇極惡的叫囂……將心比己,換轉你是正常執勤卻被瘋狂辱罵的警員,你的工作情緒可以絲毫不受影響嗎?你可以沒有丁點兒氣餒嗎?我們不能不承認,近年香港社會種種政治紛爭所引起的示威衝突,特別在「佔中」之後,的確令警員執法面臨極大的挑戰,暫撇開仍在上訴的警民衝突案不說,社會的確要思考,如何給警員適當的保障,以至他們能繼續有效維持治安法紀。自由豈是出言侮辱理由?

法紀不彰,最終誰人受害呢?大家都明白。然而,在近日有關辱警罪的熱議中,民主黨議員林卓廷等政客卻把「如果遇見小小衝突或口頭侮辱就卻步,那他就是不適合當警察」這種話掛在口邊,未免太涼薄了些。至於以「言論自由」等說詞作為反對訂立辱警罪的理由,就更是荒謬。就以倡導自由著稱於世的法國為例,當地的辱警罰則可以說是相當重,任何蔑視執法者的行為,最高刑罰為監禁一年及罰款一萬五千歐羅(約十二萬三千港元),雖然當地因犯此罪而坐牢的案例不多,但也有理由相信設立此罪的確起了遏止辱警行為的阻嚇作用。

看看鄰近台灣的例子,罰則雖然不及法國嚴厲,但常見的辱警行為卻也涵蓋其中,據當地媒體報道,二○一四年年底時,當地一名司機因為衝紅燈而被警員開出「牛肉乾」,離去時因為罵了警員一句「當警察當得像小偷一樣」,就被法官依侮辱公務員罪判以拘役五日,和罰款五千元新台幣(約一千二百港元)。

維護執法者尊嚴早有國際標準

另外,如港人的熟悉的新加坡或是澳門,均有關於處理侮辱公務人員的法例,或罰款,或坐牢,總而言之就是「有得罰」。

至於常被非建制派奉為自由國家「典範」的美國,相信大家也通過電視畫面,看到市民「挑戰」警察的下場,極端例子包括被打至頭破血流甚至被槍擊。筆者當然並不認同美國部分警察暴力執法的行徑,只是想提出,當政客說盡「風涼話」,說警察的薪金包括「被市民罵」甚至出氣之時,請記着警察被市民罵並不是甚麼「國際慣例」或「標準」,反之,不少國家為平衡警權及警察的有效執法能力,還是會實行維護警察執法尊嚴及權威的措施。

存心犯法者才反對立法?

日前《城市論壇》上一名觀眾就一矢中的地說:「只有存心犯法的人,才會反對立法。因為擔心法例會規管自己。」真可謂說穿了多少人的心聲,給人當頭棒喝之感。

過去幾年一幕又幕的辱警場面,大家還可以說香港不存在公然辱警的歪風嗎?當然,消防員、食環署人員等等被刁民侮辱的新聞也是屢見不鮮,如何訂立涉及侮辱公務人員的法例,還有待社會各界的廣泛討論,尋求共識。但如果像個別政客般為反而反,盲目反對,又是否對得住這些年來受盡指罵卻仍一直堅守崗位、守護港人的警員們?

原文轉載自《星島日報》 2017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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